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350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16.46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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