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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350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16.46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