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623民初4706号 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05703819XD。 负责人:***,职务: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199869748。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以下简称亳州路桥利辛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湖路桥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路桥利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巢湖路桥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亳州路桥利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贰佰万(2,00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477,611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16年04月29日起计算至2022年07月11日)本息共计2477,611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逾期利息变更为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份,亳州公路路桥利辛分公司与贵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亳州公路路桥利辛分公司分与贵公司施工的5308线利辛段路面改善工程,工程内容为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半幅15公里,工程总价款肆佰余万元。2016年04月14日,工程完工经财务结算工程价款为肆佰万元。2016年04月29日,原告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并提交被告。2017年03月27日,被告将贰佰万元工程款转入原告单位,余款被告言称即付,但拖欠至今未付。2022年01月04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再次失约。事无奈,原告只好求助于法律。另了解,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26日名称变更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5308利辛段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系原安徽省巢湖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在利辛施工设立的下设机构。协议签订和转汇款是该项目经理部盖章并执行的。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还款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交付工程,己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如期如数支付工程款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逾期利息应从《还款协议书》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2022年6月30日之后计算利息,同意2022年10月底前一次性还款本息。 本院认为,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利辛分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85%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