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民初1568号
原告:***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孵化器基地科研二号楼5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永昌县新城子镇交易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西路4号。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2022年7月28日以与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与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安徽巢湖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