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81民初521号
申请人:长沙斯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机电市场B区11栋,组织机构代码76327132-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源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804804-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斯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并购买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16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