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81民初579号
原告: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明工业园自明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福区蓝思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熙环保公司)与被告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熙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清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熙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990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6899.2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要求13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永清机械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1、因被告公司应收账款未按时回笼及春节期间新型××疫情的影响,导致没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特向原告表示歉意;2、应付原告货款的金额属实,但原告计算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2018年6月7日出具竣工验收单时,应付的货款为总价款的90%,剩余10%的货款应当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即2019年6月7日后支付,故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为2018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为94910元,2019年6月7日以后为1399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废气吸收塔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约定:1、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350000元的博泰航材镁合金铸造生产线废水废气治理项目编号419的货物;2、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后支付30%的预付款、发货前并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30%的提货款、安装完毕后5天内支付30%的验收款、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1年质保期届满后支付,所有付款均以银行承兑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因现场管道数量与合同约定管道数量有出入,2018年3月2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要求增加采购价款。2018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废气吸收塔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因增加了被告的采购项目,该补充协议将合同总价款变更为449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货并进行安装。2018年6月7日,原被告就案涉货物进行验收,原告及被告员工***在原告的《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同时,被告也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其中2018年2月9日付105000元、2019年3月15日付105000元、2019年1月31日付100000元,因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利率变更为: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瑞熙环保公司为证明被告永清机械公司欠其货款的事实,提供了《废气吸收塔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废气吸收塔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不持异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并安装后,被告就应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原告可以请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请求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出退保证金的时间应为2019年6月7日,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核实后予以支持。被告永清机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辩驳等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39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9491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6月7日止;以13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13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1618元,由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由长沙瑞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