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44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467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收入21467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博泰航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喻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