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2执1744号
申请执行人:郝军
被执行人:吉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南关区法院(2018)吉0102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华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67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