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诉公主岭市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吉0381行审162号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公主岭市岭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公国土资执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9月上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被申请人占用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湾沟土地面积为26476.92平方米:其中占用允许建设区(现状地类为耕地)25687.67平方米、林地(允许建设区)774.0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允许建设区)15.23平方米新建管廊预制构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罚款义务,但对其他义务仍未履行。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6】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执行内容第3项如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