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24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石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石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2403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石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案款本金3226690元及利息(以本金32266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百分之1计算);2.案件受理费16307元、保全费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368元。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房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2025年1月4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036934元;中国建设银行敦化支行账户内存款1372505元,上述案款合计3409439元。2025年1月20日,(2025)吉2403执49号执行案件在本案中提取了案款13031元。(2025)吉2403执恢182号案件在本案中提取了案款660538元。2025年1月1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吉2401执保36号案件,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石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应收案款1239500元,冻结期限一年。2025年5月26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敦化市乾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敦化支行账户内存款8821元。本院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敦化市石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收案款1496370元、8821元,支付案款合计1505191元。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吉2403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