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342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新华街兴安巷24号,组织机构代码:1563001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于2016年1月14日另案(2015)南执字第2813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 3、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