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闽0583民初8435号
原告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淘建筑公司”)与被告赵天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淘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育纯以及被告赵天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金淘建筑公司雇佣赵天国从事泥水工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现赵天国在金淘建筑公司处从事劳动中受伤,经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行政判决予以确认,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八级。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以及《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现赵天国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且金淘建筑公司亦同意解除,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解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因赵天国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且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故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赵天国、金淘建筑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赵天国的工资,故赵天国的工资应参照2014年泉州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069元认定。为此,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赵天国11个月的工资,即4069元/月×11个月=44759元。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4329073?/?4329073.htm”
”_blank?)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http:?/??/?baike.baidu.com?/?subview?/?419172?/?419172.htm”
”_blank?)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4329073?/?4329073.htm”
”_blank?)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http:?/??/?baike.baidu.com?/?subview?/?4329092?/?4329092.htm”
”_blank?)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的规定,因泉州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普查的男性预期寿命为70.89岁,2016年度泉州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4762元,而赵天国于2017年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之时为49岁,如此计算,低于10个月,应按10个月计算,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4762元/月×10个月=47620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赵天国住院治疗93天,花费交通费66元,故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93天=2790元,交通费为66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的规定,因赵天国于2015年11月17日受伤,于2016年9月14日评残,故赵天国停工留薪期应为金淘建筑公司认可的10个月,而非12个月,故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4069元/月×10个月=406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因赵天国于2015年8月份受雇于金淘建筑公司,于****年**月**日出生事故,故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2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即4069元/月×2个月=8138元。至于赵天国所请求的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其他部分,因赵天国未提起诉讼,本院不作审查。综上,金淘建筑公司应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7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交通费6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69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8138元,以上款项合计191683元。金淘建筑公司主张其无须支付上述款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金淘建筑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以及参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金淘建筑公司提供的《收/借条》12份,体现的支付人均为鼎华建材公司,并非金淘建筑公司,且赵天国对其均有异议,故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该证据无法证明金淘建筑公司另行支付给赵天国15000元。2、赵天国提供的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人社工认【2016】46号《关于对赵天国的工伤认定决定》、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行初259号《行政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该些法律文书均已生效,金淘建筑公司虽对其中的工伤认定提出异议,但该些法律文书可以证明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赵天国属于工伤,并经行政判决予以维持,故对于金淘建筑公司所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3、赵天国提供的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金淘建筑公司虽对其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书没有送达给他们公司,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因金淘建筑公司并未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故该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生效,可以证明赵天国被认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八级。4、赵天国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有部分为飞机票、火车票,有部分为在重庆搭乘的汽车票,有部分时间与住院就医的时间不一致,因赵天国系在安溪县就医治疗,并没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故对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定;考虑到赵天国从安溪到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实需要支付交通费,认定其从安溪到泉州往返一趟交通费为66元。5、关于赵天国何时受雇于金淘建筑公司的问题,金淘建筑公司主张是2015年10月底,赵天国主张是2015年8月,双方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因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由于金淘建筑公司没有与赵天国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赵天国受雇的时间,为此,金淘建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赵天国受雇的时间应以赵天国主张的2015年8月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份,金淘建筑公司雇佣赵天国当泥水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7日,赵天国在金淘建筑公司承建的安溪县慈山农中校舍工地浇筑混凝土时,安溪鼎华公司闽D×××××号水泥槽罐车运送水泥浆到该工地,由于水泥槽罐车的水泥输送管发生故障,驾驶员要求赵天国帮忙排除,故障排除过程中,水泥输送管的摆臂突然翘起,将赵天国带到3米多高摔下,造成赵天国受伤的事故。赵天国受伤后被送往安溪县医院治疗93天,经诊断为:Ⅰ、特重型颅脑损伤;Ⅱ、右侧气胸、双肺挫伤、右胸腔积液;Ⅲ、多次皮肤组织挫裂伤。2016年5月20日,赵天国向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6月22日,该局作出安人社工认【2016】46号《关于对赵天国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赵天国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金淘建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6)闽0583行初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金淘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赵天国向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泉劳鉴委伤字【2016】115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八级。该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均没有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赵天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赵天国与金淘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经济补偿金4762元;3、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286元;4、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1500元;5、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38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7620元、护理费57144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0元,合计282584元。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于2017年9月23日作出安劳人仲案【2017】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759元;3、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20元;4、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5、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6、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7620元;7、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交通费66元;8、金淘建筑公司支付赵天国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8138元;以上款项合计198613元;9、驳回赵天国其他申请请求。金淘建筑公司不服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度泉州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069元,2016年度泉州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762元。泉州市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普查的男性预期寿命为70.89岁。
一、解除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天国的劳动关系;
二、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赵天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75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76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90元、交通费66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690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8138元,以上款项合计191683元,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赵天国;
三、驳回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建省金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君玉
人民陪审员 莫战兰
人民陪审员 张小驷
书 记 员 黄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