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505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035(原002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06223796X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2156.22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以272156.22元为基数,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的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72156.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义务。
2023年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23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3年5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辰星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5000万。该股权暂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处置。
2023年6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