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405民初1097号 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赵某(实习律师),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2023年9月27日,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4元,由原告屯留县昌瑞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