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腾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中腾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腾土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4)湘0103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25000元,逾期支付利息25008.52元(以32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1月9日起暂算至2025年4月1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445.25元(以3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4月10日),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5459.8元,以上共计376113.3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汇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76113.3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直接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