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111民初1817号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