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683民初414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