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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9021民初59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珞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负责人:***。 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