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423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登峰街7-15号。 法定代表人:龙理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1253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筑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是工伤待遇赔偿纠纷,而非侵权责任纠纷;2.原告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均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多支持2000元;3.原告有违诚信原则,原告在***中明确指出不与我方发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建筑领域劳动合同》,同时进入**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10月14日,原告在当班拆模现场施工过程中被模板砸伤脚,受伤后送往衡山县中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3、4趾骨近节骨折,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5日,营养期60日。2021年12月24日,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22年5月24日,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作出十级伤残的认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其承诺本次受伤治疗住院和恢复疗伤结算费和营养费等费用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与贵公司发生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2022年11月17日,原告就上述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向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2]第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受伤之日年满59周岁未满60周岁。原告的月缴费工资为6863元/月,原告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41元、建筑行业安全责任险赔付的428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工伤认定书、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支付凭证、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双方存在控制、支配与从属关系。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对原告所应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未作出约定,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木工组工人,不应苛求其熟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项目,被告也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原告承诺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也从未放弃主张追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所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经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关于原告申请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后续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的上述申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诉讼请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告住院治疗12天,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两个月的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为72天,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471.2元(6863元÷30天×72天)。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系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在原告因工伤住院期间,被告并未为原告安排护理,故应当由被告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原告的护理费为1654.78元(50333元÷365天×12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该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该补助金支付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条件为:(1)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均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事实上解除。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虽已年满59周岁,但尚未满60周岁,被告**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以6863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35.6元【6863元/月×6个月×(1-80%)】。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护理费1654.7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4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35.6元,合计26361.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文娟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杨文娟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七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