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桥管理处第九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终2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以及负担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合计1100309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13日)。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院首执案件(2020)湘0406执858号已于2020年9月17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3年1月13日、2月2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1月31日前往衡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及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2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共计九个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2月9日前往衡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100309元(含货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剩余1100309元未执行。
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魏 敏
书 记 员 ***
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