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桥管理处第九小组。
法定代表人:许道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湘040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各类款项合计897760元。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应起
书 记 员 李 婧
校 对 人:樊 应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