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1243号
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龙坪街道金桥管理处第九小组。
法定代表人:袁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系公司法务经理,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学,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系公司财务经理,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宋杰,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衡阳市升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最后下欠货款456095元并承担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暂以拖欠货款95609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标准承担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最后下欠货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相关款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湘01破申82、93、94、95、9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8)湘01破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有关被告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蒋 倩
代理书记员  何美丽






校对人: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