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5478号
原告: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谢洼居委会27幢1层003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阳泉花苑E梯402室。
法定代表人:韦绵定。
被告:襄阳新襄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新襄棉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新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