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108号
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大淮溪两岸灯洲村拆迁安置房5幢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8767697K。
法定代表人:黄哲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哲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阳泉花苑E梯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71820D。
法定代表人:韦绵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玉坚,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吕瑞金,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群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坚、吕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泉州元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智
审 判 员 魏鋆妮
人民陪审员 叶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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