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与石狮某某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81民初1058号 原告: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被告:卢某某,女,1961年9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与被告石狮某某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泉州市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