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7610号
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北段584号消安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4412E。
法定代表人:张奕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49XMD1F。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消防工程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消防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消防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311374.03元(含保修金),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97%工程款即2242032.81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工程款(保修金)即69341.22元自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到至2022年9月1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的276055.09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赶工奖337045.89元,并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2020年7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到至2022年9月12日逾期付款利息为的41275.193元。3、判决原告在工程款本金2311374.03元范围内,对建设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1-2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为2965750.21元。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311374.03元(含保修金),并按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97%工程款即2103506.67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工程款(保修金)即207867.36元自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赶工奖337045.89元,并按同业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2020年12月21日(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第五条“质量保修期”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第八条“合同价”约定:“一、合同固定包干总价:6928912元,合同价不含施工配合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约定:“一、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金额的7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7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二、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成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5%。三、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四、第九条第二点中‘结算后三个月国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5%''更改为‘结算后三个月国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7%’;第九条第三点中‘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更改为‘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10月24日,项目15-23#、25-33#、35-39#、50#楼取得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该工程两年保修期于2020年10月24日届满。2019年3月18日,项目9#-13#楼通过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取得泉公消验字[2019]第004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意见书》,该工程两年保修期于2021年3月18日届满。2020年4月29日,项目地下室a工程和幼儿园工程均取得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验收监督报告》,该工程两年保修期于2022年4月29日届满。至此,项目工程全部验收通过,保修期也全部届满,预留的3%保修金也已符合支付条件。
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被告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21475.99元。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315569.9元。
现案涉工程均早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包干总价合同,本案主合同固定包干总价6928912元,工程款根本无需结算,扣除累计已支付工程款4617537.97元,尚欠工程款2311374.03元。其次,2020年4月14日补充协议赶工奖21475.99元、2020年12月29日赶工奖315569.9元,也都是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争议。但是恒大集团内部财务紧张,被告始终以不按合同约定给予办理出具结算手续为手段,以达成其拖延、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大公司未作答辩。
泉州消防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泉州消防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第四条“承包方式”约定:“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第五条“质量保修期”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第八条“合同价”约定:“合同固定包干总价6928912元,合同价不含施工配合费,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约定:“一、按月申报进度款,每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双方确金额的70%:即进度款=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70%,每月最多申报一期进度款。二、工程完工,通过发包人及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成得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且移交物业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5%。三、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四、第九条第二点中‘结算后三个月国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5%''更改为‘结算后三个月国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经双方确让的最终结算款的97%’;第九条第三点中‘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更改为‘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10月24日,项目15-23#、25-33#、35-39#、50#楼消防工程经石狮市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2019年3月18日,项目9#-13#楼的消防工程经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20年4月29日,项目地下室a工程和幼儿园工程(即50#楼)经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
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被告支付乙方赶工奖21475.99元。2020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约定被告支付乙方赶工奖315569.9元。诉讼中,原告表示上述赶工奖用于弥补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及以汇票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案涉工程施工后至今,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4617537.97元。因催讨剩余工程款及赶工奖未果,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大首府首期9#-13#、别墅15-50#楼、地下室及室外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最后一期的验收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应当验收后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97%的工程款,于两年保质期满后三十天内支付保修金。案涉工程虽至今没有结算,但工程经验收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包干总价6928912元计算工程款的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617537.97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11374.03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工程验收合同合格后三个月内即2020年7月29日前支付97%的工程款6721044.64元,另外3%的保质金207867.36元应当在两年质保期满后三十天内即于2022年5月29日前支付。现工程款及保修金支付期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包含保修金)2311374.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赶工奖337045.89元具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原告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调整,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原告要求被告拖欠的97%工程款2103506.67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因案涉工程保修期自2022年4月29日届满,按照合同约定,保修金支付期限自2022年5月29日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工程款(保修金)207867.36元自2022年4月29日起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调整,利息的起算日期调整为自2022年5月29日起计算。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没有约定赶工奖的支付日期,赶工奖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其支付期限可以参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赶工奖自2020年12月21日(第二份补充协议签订的时间)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包含保修金)2311374.0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97%工程款2103506.67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工程款(保修金)207867.36元自2022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337045.8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6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6元,由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少沧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淑惠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