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03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刺桐东路北段584号消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奕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
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大连天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案先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