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执181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北段584号消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奕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明,上海市浩信(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28号恒大翡翠龙庭1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李帅。
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的(2022)闽0504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泉州恒大翡翠华庭项目消防工程项目保修金179585.4元及违约金、支付泉州恒大翡翠龙庭项目首期消防及通风工程工程款1024465.36元、支付泉州恒大翡翠龙庭项目首期消防及通风工程项目保修金212701.87元及违约金以及支付泉州恒大翡翠龙庭项目首期消防及通风工程履约保证金142690.23元及违约金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泉州市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2022)闽0504执123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泉州安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2)闽0504执1812号执行案件并入(2022)闽0504执1233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2)闽0504执1812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苏燕东
执行员 彭诗平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