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221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法定代表人:年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情况下即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