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492号
原告:开远宁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开远市建设东路国税局小区2-202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远宁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开远宁晟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