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5909号
原告:漳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东园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9789418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纬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29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漳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受理后,原告漳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建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