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8218号
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嘉天嘉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