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9895号
原告:***,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溪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以被告款项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