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5832号
原告:***,男,汉族,XXXXX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