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5632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妮,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2334914X。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对其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上林苑四路70号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工作地点也在该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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