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725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西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37号民调解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 3114188.4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 3114188.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存款,无投资、证券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号、×××号汽车,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 3.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5.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发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予以发布。 经上述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忠 审 判 员 李 国 华 审 判 员 吐 尔 逊
书 记 员 景 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