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698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魏庄工业区华豫大道中段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486683A。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长垣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省长垣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416045528K。
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17.20元,由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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