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923执7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正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