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4196号
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金水路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817515898。
法定代表人:姚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魏庄工业区华豫大道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486683A。
法定代表人:付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建设银行长垣支行41×××11等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467358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阳光防腐涂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建设银行长垣支行41×××11等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共计246735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