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376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开发区。 被告: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家庄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东侧方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