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8民初3767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开发区。
被告: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石家庄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东侧方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普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