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188号之一
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苏邱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0087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保全费3720元,共计8771元由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