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1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苏邱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0087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冀0111民初11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