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1民初1188号
申请人: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苏邱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0087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依法缴纳保全费,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640000元。申请人河北建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如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