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投职教卫生扶贫开发保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02民初2032号
原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6C3R1P。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传媒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李晨,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艳,系该公司法律合约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双飞,系该公司法律合约部合约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卫生扶贫开发保山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MP6L4G。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同仁街16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维祎。
原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卫生扶贫开发保山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投职教卫生扶贫开发保山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6元,减半征收23453元,由原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汝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