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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11539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按40%收取131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