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4307号
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5幢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3QN2T。
法定代表人:刘露。
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5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57Y7TT55。
法定代表人:瞿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君,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金能移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开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