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007号
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3QN2T,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5幢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刘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继军,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2KBG31,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8号院1号楼7层709
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本院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