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830号
申请人: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露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房屋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刘露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郭 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龚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