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0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与某某、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910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永安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UFHQY8N。 经营者:***,男,汉族,1963年6月4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杭县白砂镇朋新村观山路集镇农贸市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MA34A5GP-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与被告***、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