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2民初54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8月5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沙洋县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5栋2座6层A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303394035B。
法定代表人:董华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克勤,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电所,住所地沙洋县**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3435472948。
负责人:刘继春,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沙洋县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镇襄河大道1号**镇政府一楼西侧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MA489P455K。
法定代表人:徐进涛。
原告***与被告湖北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电所、沙洋县金***能电力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电所、沙洋县金***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电所、沙洋县金***能电力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宏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供电所、沙洋县金***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列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胡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