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3366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某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